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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没事的男男女女一起去旅游,而且并非老公老婆或家人的驴友,其实就是“炮友”一起去旅游,都是背对着自己的另一半去外面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……对于该事件来说只能说有点惋惜,但不听劝阻的,就该他们自己为自己买单吧!没什么可说的……
建议参考同桌喝酒致死的惩治原则
非法穿越行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,都应该对成员的安全后果承担法律责任
对组织、号召结伴非法穿越国家禁止穿越的区域的组织、个人进行严惩。
对一起实施非法穿越行为导致伤、残和死亡的成员构成连带法律责任
探险不等于冒险,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!
现在有很多童鞋喜欢去到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游玩,美名其曰:探险!出了事情确实比较麻烦,运气好的,有人知道你去哪了,遇到困难了,报警给你求助;运气不好的,估计n多天后有人发现你不见了,再报警做失踪人口处理,至于能不能找到,找到的时候怎样那真的就是靠运气了。
个人觉得,探险不是坏事,但应该是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,且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,这不仅是对政府部门负责,更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。至于那些明令禁止不能去的地方,还是不要去了吧。大家都是成年人,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了!
交管12123缴纳罚款显示无支付渠道是车管所的事,是车管所暂时没有开通。
目前可以在网上缴纳的罚款包括三类。第一类是交警在现场执法时直接记录在司机交通卡上的违法行为。其次是交警对持有当地驾照的司机开具的纸罚单(即800罚单)。
对每个科目进行评价,先点科目一看看(之前应该有弹出窗口的评价页面),如果不行,可以使用家用电脑登录预约网站,点考试预约后会自动弹出评价页面,填完所有科目评价后会正常进入预约页面。
首先这个钱就不应该交,超市并非执法部门,无权对于公民进行强制处罚决定。
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因此,商家制定的“偷一罚十”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,消费者无需遵守。再者,商场里面贴着“偷一罚十”的字样,就像是把每个前来购物的顾客都当成了小偷的“种子选手”,不仅引起了顾客的反感,更于我们现在的法治社会格格不入。
超市是经营单位,我国的法律没有授予经营者对涉嫌偷窃的人员进行处罚的权力。
商场发现有偷窃行为,应当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送到公安部门处理。是否有偷窃行为,必须由公安部门调查认定,商场没有权对消费者是否偷窃进行审讯,更没有权作出“偷一罚十”的处罚。
这件事情中超市方面让薛涛交600元钱,也是基于经营者怀疑他有偷窃行为,这种情况应当通知公安部门来处理,不应当自行审讯限制薛涛的人身自由,更没有权力作出10倍罚款的处罚。综上所述,薛涛可以到法院起诉或寻求法律途径,要求商场退还600元钱。
我敢说,这个超市一定是个经营不善、信誉不好、赔钱赚吆喝的超市。
试想,如果超市信誉好,生意兴隆,业有盈利,怎么会对一个忘了付费的顾客耍赖呢?
超市作为商业行业,是靠信誉第一、服务第一、质量第一而赢得顾客实现生意兴隆红利进帐的,像这样靠扣罚顾客来赚钱的超市不关门还等什么?
谢谢邀请!如何看待合肥一男子购买一盒牙膏忘付款,被保安拦下罚了600元。自作自受,去掉钱财,免掉灾祸,花钱买教训。.不怪天,不怪地,只能怪他自己。一个大男人在超市一心购物,.除非突遇天灾人祸,触及人命关天的大事,否则,怎会出现忘记结帐这种说不清,理还乱的奇葩事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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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去年带宝宝去沃尔玛玩,推着婴儿床去的。把自己要买的东西放在婴儿车后面的袋子里,为了防止她闹腾,我从那袋子里拿商品去给她玩,她玩腻了我再从袋子里换一个给她。结果买完单了,回到家把宝宝抱起来,结果一包鸭爪掉下来,价值6块,我猛然想起我把这包鸭爪给小姑娘玩,结果忘记了。担心了一中午,想着马上送回去,可是一来一回要花费半小时,到宝宝睡觉时间了。想下午等他睡觉起来再送回去,可是心里不安的很。于是马上锁门,又去沃尔玛送鸭爪,还跟那里的检查的人强调是我宝宝拿的,我没注意,让他别去追究收银员的责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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